【法規】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教學獎候選人遴選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教學獎候選人遴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資訊管理系系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1月06日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3月05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資訊管理系(科)(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教學獎候選人遴選作業,依據本校教學獎遴選與獎勵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系教學獎候選人遴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遴選當學年度未有教授休假研究、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均具教學獎候選人資格。
三、本系教學獎候選人之推薦,得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遴選之。
遴選之名額以一名為原則,受評期間為近三學年,評量項目以量化分數為依據,滿分為100分。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師,五年內不再予以重覆推薦。
四、本系教學獎候選人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受評期間之教學評量每學期成績平均為3.5以上。
(2) 受評期間積極參與本系教學相關研討會、座談會並如期上網登載教學大綱及成績紀錄。
五、本系教學獎候選人之評分項目及比例如下:
(1) 教學評量成績:受評期間之日間部及進修推廣部任課科目教學評量,以填答比率達修課人數百分之五十、且十人以上填答之評分計算。各科平均值(最高5級分)乘以10倍。
(2) 教學特色:受評期間教學大綱、授課教材內容與方法、出版教科書至多5分;教學與輔導成果至多5分。本項目至多10分,分數採受評期間平均值。
(3) 數位教學網站經營,本項目至多10分。
(4) 主持教學計劃:受評期間代表本校申請並執行中央政府機關之相關教學計畫者,每計畫之計畫主持人10分,共同主持人5分。本項目至多10分,分數採受評期間平均值。
(5) 指導學生榮譽:受評期間指導學生論文或大學部(專科部)學生專題、作品等項目,獲國際性競賽獎項者,每案得分依次為第一名(或特優)15分、第二名(或優等)14分、第三名(或甲等)13分、佳作12分,其他獎項11分;獲全國性競賽獎項者,每案得分依次為第一名(或特優)10分、第二名(或優等)9分、第三名(或甲等)8分、其他獎項7分;獲區域性競賽獎項者,每案得分依次為第一名(或特優)6分、第二名(或優等)5分、第三名(或甲等)4分、其他獎項3分;獲校際性競賽獎項者,每案得分依次為第一名(或特優)2分、其他獎項1分。本項目至多15分,分數採受評期間平均值。
(6) 受評期間其他教學優良事蹟獲肯定者,斟酌給分。本項目至多5分,分數採受評期間平均值。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送院、校教評會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