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教師研究成果評量準則
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教師研究成果評量準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系(科)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主旨)
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評量教師研究結果,作為教師研究考核與升等之依據,以與學術界審核標準一致,特訂定本系教師研究成果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研究著作評分標準)
評量範圍為教師五年內之研究著作,研究著作之評分共分為四類:
一、 A類:發表於各學科專業領域中,被認為具優良評等,或發表於SSCI、SCI、TSSCI,或具嚴謹審稿制度之國內外知名期刊之期刊論文,得評分30分。援用之SSCI、SCI、TSSCI期刊目錄得為評量年度回朔五年之任一年度資料。SSCI、SCI、TSSCI以外之期刊,教師應提出國內外有公信力之評鑑證明其審稿嚴謹及知名程度。教師研究若非本系領域者得適用本校其他單位所列。
二、 B類:發表於設有匿名評審制度的期刊或專書上之學術論文,且可提出評審過程者,評分20分。
三、 C類:發表於有匿名評審制度學術研討會之學術論文、國科會、計畫結案報告、政府及相關機構委託之產學合作案結案報告、或單件金額超過二十萬之產學合作案結案報告,評分10分。
四、 D類:發表於其發言討論、學報或專業期刊的學術或實務性論文,以及其他產學合作案結案報告,評分7.5分。
該著作若有共同學者,第一作者(或主要貢獻作者、通訊作者)之權重為1,第二作者之權重為2/3,第三作者(含)之後之權重為1/2。
同一著作若重複發表於不同等級,僅能擇優記分,不能重複計算。
第三條 (著作送審規定)
申請升等教師應提出一篇代表著作,及一篇以上參考著作,並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 教師申請以專門著作升等者,向各系或單位教評會提出申請前,須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二、 申請升等教師之代表著作,若與他人合著者,須註明申請者在該著作之貢獻,且合著者均放棄以該著作申請升等之權利,並由合著者簽名證明之。升等教師需附單一作者相關著作。
三、 前一等級升等通過或前一次未通過之代表作不可作為本次升等申請之代表作。若代表作與之前的研究著作有相關,則必須以書面說明升等代表著作與之前研究著作之差異。
四、 以技術報告送審者應符合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
第四條 (升等基本條件)
擬提著作升等之教師,須依本辦法規定,以申請升等前五年之著作,填寫研究成果自我評量表(附表二),升等教授者應達80分(含)以上,升等副教授者應達60分(含)以上,升等助理教授者應達30分(含)以上,方可提出著作升等。
第五條 (以研究著作申請升等分級標準)
以研究著作申請升等教授者,代表作應為A類以上著作。
以研究著作申請升等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代表作應為B類以上著作。
第六條
本準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本準則須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送校教評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