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所系(科)系主任推薦要點
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所系(科)系主任推薦要點
中華民國84年6月7日科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5月29日系(科)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3月25日系(科)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系(科)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系(科)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系(科)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系(科)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系(科)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系(科)務會議修正
一、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資訊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尊重學術自由及增進專業自主之精神,依據大學法第十三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廿六、廿七、廿八條規定,訂定本系(科)主任推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主任之產生,由系務會議就本系專業之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採票選方式推舉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
三、前條所稱專業之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係指本校專任教師在其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中曾畢業於資訊或管理相關系所者;相關系所之認定有爭議時,由本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再送系(科)務會議決議。
四、系主任之推選,由全系(科)專任教師,至少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進行之。
五、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六、系主任去職分任期屆滿、不擬連任或未獲連任、主動辭職、其他原因等。其他原因去職除法定原因外,須經全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並經系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報請校長核定之。
七、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兩個月前召開系務會議,辨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八、本要點經系(科)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