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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3年3月25日系(科)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5月27日系(科)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6月15日系(科)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系(科)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系(科)務會議修訂

 

一、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科)依大學法第二十條、大法官會議第462號解釋、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本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七條暨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據以組織本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令副教授以上為遴選委員組成之,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由本會依學門及專長延聘非本系委員至多五名,於開會時校外委員得核實支給出席費。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會以系主任為主任委員,設幹事一人,遴請系內行政人員,負責本會會務。
四、 本會職掌為初評本系教師之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及重大獎懲等事項。並將初評結果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五、 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重大獎懲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等親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自行主動迴避。
六、 本會視評審案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遇有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八、 本要點經系(科)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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