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科)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科)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系(科)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系(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系(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系(科)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之規定,設立本系(科)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教師代表至少七名【系(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校外學界或業界代表至少一名、學生代表至少一名,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校外學界或業界代表及學生代表委員由系(科)主任提名,經系(科)務會議通過後委聘之。
三、 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1)專業必修、選修課程之規劃。
(2)學生專業核心能力之制訂。
(3)課程架構與流程之編撰、及課程中英文概述之審議。
(4)開設課程與教師專長之審核。
(5)定期檢討系(科)課程內容、實施成效與發展方向。
(6)其他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四、 本會主任委員任期以配合所系(科)主任身分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六、 本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七、 本會必須二分之一(含)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可決議。
八、 本要點經系(科)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校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