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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教學獎候選人遴選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教學獎候選人遴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系教評會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資訊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學獎候選人遴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依據本校教學獎遴選與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
二、本系教學獎候選人之產生,得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就在本系任教滿三年以上,於遴選當學年度無教授休假研究、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等情形之本系專任教師推薦之。
三、本系教學獎候選人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遴選之,遴選之名額以一名為原則,受評期間為近三學年,評量項目以量化分數為依據,滿分為100分。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師,五年內不再予以重覆推薦。
四、本系教學獎候選人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受評期間之教學評量每學期成績平均為3.5(含)以上。
 (二) 受評期間積極參與本系教學相關研討會、座談會並如期上網登載教學大綱及成績紀錄。
五、本系教學獎候選人之評分項目及比例如下: 
 (一) 教學評量成績:受評期間之日間部及進修部任課科目教學評量,就填答比率超過修課人數百分之五十(含),且超過十(含)人填答之評分計算。各科平均值(最高5級分)乘以10倍。
 (二) 教學特色:受評期間教學大綱、授課教材內容與方法、出版教科書至多5分;教學與輔導成果至多5分。本項目至多10分,分數採受評期間平均值。
 (三) 數位教學網站經營,本項目至多10分。
 (四) 主持教學計劃:受評期間代表本校申請並執行中央政府機關之相關教學計畫者,每計畫之計畫主持人10分,共同主持人5分。本項目至多10分,分數採受評期間平均值。
 (五) 指導學生榮譽:受評期間指導學生論文或大學部(專科部)學生專題、作品等項目,獲國際性競賽獎項者,每案得分依次為第一名(或特優)15分、第二名(或優等)14分、第三名(或甲等)13分、佳作12分,其他獎項11分;獲全國性競賽獎項者,每案得分依次為第一名(或特優)10分、第二名(或優等)9分、第三名(或甲等)8分、其他獎項7分;獲區域性競賽獎項者,每案得分依次為第一名(或特優)6分、第二名(或優等)5分、第三名(或甲等)4分、其他獎項3分;獲校際性競賽獎項者,每案得分依次為第一名(或特優)2分、其他獎項1分。本項目至多15分,分數採受評期間平均值。
 (六) 受評期間其他教學優良事蹟獲肯定者,斟酌給分。本項目至多5分,分數採受評期間平均值。
六、本系教學獎候選人由系教評會選出,再提報校教評會議成為校級教學獎之候選人。
七、本要點經系教評會議通過,並陳報校教評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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