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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113年11月5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議修訂
114年1月16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議修訂後備查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資訊管理系(科)(以下簡稱本系)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人才,增進學校與企業之互動,使人才培育更能符合產業需求,並增加學生之就業機會,特依據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訂定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為審議有關學生校外實習之課程規劃、審查實習單位資格、督導校外實習工作、處理校外實習爭議及其他有關學生校外實習之重要事項,本系特成立校外實習委員會,以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有關工作,其組織要點另定之。

三、本系校外實習課程之開設,悉依本校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準則之規定辦理。

四、校外實習課程分為寒暑期課程與學期課程,考核通過得授予學分;學生應依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五、學生實習單位之選擇需經本會核可。

六、為貫徹實習宗旨,保障實習學生之權益,本系應與實習單位簽訂合約後,方能安排學生前往實習。

七、實習期間學校與實習單位之聯繫,由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督導分別擔任之。

八、本系於每學期實習開始前召開實習課程說明會,解釋有關實習規定、實習程序及相關實習訊息等事項,俾讓實習學生瞭解並遵循。

九、學生實習之前後與進行期間,實習指導教師除定期指導學生外,並應經常與實習單位督導保持聯繫,以瞭解實習狀況,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學生於實習間與實習後,需依規定提交實習報告,以作為成績評量之依據。

十一、為瞭解學生實習之情況,本系應提供實習評分表至實習單位,並請實習單位督導填覆,以供實習指導教師作為評量參考。

十二、為促進學生自我瞭解與專業成長,學生得請求參閱個人實習評分表及實習時數統計表,並與實習指導教師討論之。

十三、學生應依合約完成全程實習成績及格或通過,始取得該實習課程學分;惟若學生遇有特殊情況終止實習或轉換實習機構者,應檢具完整證明及實習報告(含表件),經實習輔導老師及教學單位主管同意,學生之校外實習時數得採累積時數計算,並依本校「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準則」規定辦理認抵。

十四、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工作,得於本要點之外,另訂施行細則。

十五、本要點未盡之事宜,悉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準則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本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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