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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組織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組織要點

中華民國93年3月25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1月17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04月25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十條規定訂定。
二、本校資訊管理系(科)(以下簡稱本系)設四技(含進修部)、二技(含進修部)、五專學制,置系主任一人綜理系務。
三、本系設系務會議,為本系最高決策會議,由全系專任教師組成,審議本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
四、系務會議以系主任為主席,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系務會議應有本要點第三條所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五、本系得視實際需要,經系務會決議設下列委員會,擬定及辦理有關授權事項。
(1) 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以七人為原則(含當然委員系主任),負責本系教師聘任、送審、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及重大獎懲等事項之初審工作。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2) 課程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含當然委員系主任),負責本系各學制課程之規劃及教學相關事務。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3) 招生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含當然委員系主任),負責本系各學制招生等相關事務。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4) 校外實習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含當然委員系主任),負責本系校外實習等相關事務。其相關要點另訂之。
(5) 學生事務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含當然委員系主任及系教官),負責學生各項獎學金申請、獎懲申訴案件及社團活動輔導等相關事務。
(6) 經費及設備規劃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含當然委員系主任),負責擬定各項空間規劃、資本設備、教學訓輔經費、圖書經費及本系各項預算編審與支用等相關事務。
(7) 學術及系務規劃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含當然委員系主任),負責本系中、長期系務發展方向並舉辦各項學術活動與研究論文稿件之審查及編輯與出版等相關事務。
(8) 校友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含當然委員系主任),負責校友通訊、募款及聯繫活動等相關事務
(9) 其他因系務發展需要而設置之各委員會。
前述各項委員會會議需經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六、各項委員會委員,由系主任於學年結束前,召開系務會議選舉次一學年委員。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除當然委員系主任外,本系每位教師至多以擔任四個委員會委員為原則。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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