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3年3月25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5月27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6月15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1月06日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3月05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中華民國106年01月17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0日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3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中華民國113年06月25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08月19日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09月05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資訊管理系(科)(以下簡稱本系)依大學法第二十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等規定,設立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五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系系務會議推選專任教授教師產生。本會委員以符合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但任一性別教授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本會委員任期,除當然委員乃配合系主任之職務任期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本系推選之教授以上委員未達本會人數時,其不足人數得由系主任就校內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教授中推薦,並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轉請校長核聘。
副教授不得執行對教授資格之評審,如因而造成個案審查時委員未達本會人數,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三、本會職掌為初審本系教師之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及重大獎懲等事項。並將初審結果提報本院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重大獎懲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本會辦理教師聘任、升等之評審,應加聘校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之教授一人列席提供諮詢;諮詢委員由本系外審專家學者人才資料庫推薦三名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選任。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等親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行迴避。
五、本會視評審案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依程序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