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1月06日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3月05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中華民國106年01月17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0日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3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資訊管理系(科)(以下簡稱本系)依大學法第二十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等規定,設立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五至九人,以七人為原則。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系系務會議推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產生。
本會委員任期,除當然委員乃配合系主任之職務任期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本系推選之副教授以上委員未達本會人數時,其不足人數得由系主任就學術領域性質相近系、所、學位學程教授、副教授中推薦,並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送請院長轉請校長核聘。
副教授不得執行對教授資格之評審,如因而造成個案審查時委員未達本會人數,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三、本會職掌為初審本系教師之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及重大獎懲等事項。並將初審結果提報本院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重大獎懲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等親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行迴避。
五、本會視評審案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依程序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