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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02日校課程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修訂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資訊管理系(科)(以下簡稱本系)依本校課程委員設置要點之規定,設立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教師代表至少七名(含當然委員系主任),校外學界或業界代表至少一名、學生代表至少一名,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校外學界或業界代表及學生代表委員由系主任提名,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聘任。
三、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1) 專業必修、選修課程之規劃。
(2) 學生專業核心能力之制訂。
(3) 課程架構、流程之編撰與課程中英文概述之審議。
(4) 開設課程與教師專長之審核。
(5) 定期檢討課程內容、實施成效與發展方向。
(6) 其他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四、本會委員任期,除當然委員乃配合系主任之職務任期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六、本會由當然委員系主任擔任主席,主任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七、本會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可決議。
八、本要點經本系課程委員會、系務會議通過,並送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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