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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系(科)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系(科)務會議修定通過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系(科)務會議修定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系(科)務會議修定通過

 

一、 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並建立一完善之系內評鑑制度,特訂定資訊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自
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  依照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成立本系評鑑委員會,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由本系教師推選四人為委員組成之。本系實施自我評鑑時,系主任得增聘校外專業評鑑委員至多五人參與。
三、  本系自我評鑑之項目包括教學與輔導、研究、服務、行政等。
四、  本系自我評鑑至少在接受正式評鑑前一年內實施乙次。
五、  評鑑完成後就評鑑結果彙整為「資訊管理系自我評鑑報告書」,並將評鑑結果送校 評鑑委員會審議。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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