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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資訊管理系(科)(以下簡稱本系)為推動自我評鑑業務,特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訂定本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本系設立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動評鑑相關事宜。
三、本會委員五人,由當然委員系主任與本系四名專任教師組成。
本系實施自我評鑑時,系主任得增聘校外專業評鑑委員至多五人參與。
四、自我評鑑分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二階段。
(1)內部評鑑:二年為一週期,採書面自評報告方式審查。
(2)外部評鑑:五年為一週期,邀請校外評鑑委員參與,進行方式包括簡報、資料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五、自評實施後一個月內,應彙整各自評訪視委員之意見,召開檢討會議,擬定改進報告書提交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並列管追蹤。
每學年度終了前應提交該學年之自我改善進度報告及相關表冊至本校自我評鑑推動委員會審議。
六、自我評鑑結果評定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未通過」。
自我評鑑結果依下列方式辦理後續持續改善並接受追蹤與考核:
(1)通過:提出自我提升計畫,追求卓越精進。
(2)有條件通過:提出自我改善計畫,一年後追蹤評鑑。
(3)未通過:提出自我改善計畫,一年後再評鑑。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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