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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資訊管理系(科)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資訊管理系系務會議修訂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資訊管理系(科)(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各項招生工作,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及本系組織要點等規定,訂定資訊管理系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二、本會職掌本系招生名額及方式、報考資格、測驗項目、推薦條件、甄選標準及錄取資格等招生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經系務會議以無記名方式選出,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出席討論。
本會委員任期,除當然委員乃配合系主任之職務任期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學年並得連選連任,委員職務之行使至次學年度新生入學作業完畢時。
四、本會委員若有三親等以內親屬報名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系主任因故應迴避招生工作時,應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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